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今日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南京刑事律师网的专业律师团队将聚焦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指导。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上的具体体现包括:
(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若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行为必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违法性是这一罪行的基本条件。大家普遍知道,一旦商业秘密被运用,就能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商业秘密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各项权利。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采用窃取、诱惑、威胁等非法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非法途径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违背保密协议或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请求,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须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通过窃取、利诱、威胁等非法途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其中,“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隐蔽手段,非法占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通常是通过窃取含有商业秘密的实体介质来获取信息。所谓利诱,即行为人为了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采取金钱、物品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作为诱因,诱导权利人或因生产、工作需要掌握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员向其提供或泄露该商业秘密。在实际情况中,常见的一种利诱方式是以高额薪酬作为诱饵,通过吸引掌握商业秘密的知情员工跳槽,从而获取商业秘密。所谓胁迫行为,即通过威胁权利人、保管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其他掌握商业秘密的个人来获取商业秘密。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涵盖了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途径之外的其他非法方式,例如,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或者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来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均被视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禁止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通过盗窃、诱惑、威胁等非法途径获得的他人商业机密。其中,“泄露”指的是将非法获取的商业机密信息透露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方,亦或将该商业机密公之于众。揭露手段繁多,包括将含有商业机密的原件或其副本资料出售给非权利人,或者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他人透露商业机密内容。所谓利用,通俗来讲,即把非法获取的商业机密应用于商业活动或生产过程。所谓允许他人利用,意指那些通过非法途径窃取他人商业机密的人,准许非权利人将他们非法取得的商业机密应用于商业运营,这涵盖了付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形式。有观点提出,在非法获取商业机密之后,若行为人进一步泄露、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且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商业秘密的双重侵权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情形应是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严重处罚情节。
违反了既定协议或未遵守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泄露、应用或纵容他人利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需特别指出的是,该行为主体所拥有的商业机密系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然而,该主体却违背了与商业机密权利人之间的协议或权利人针对保守商业机密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实践活动中,涉及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方面,是指与商业秘密的权利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当事人;另一方面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则是那些在商业秘密权利方单位内部,了解并掌握相关商业秘密协议内容的员工。对于这些人员披露、运用或允许他人利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应对?我认为,这些人员,不论他们是在职期间、调任至其他机构还是退休,鉴于他们曾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受雇者,因而有机会接触到该机构的商业机密,并且他们与该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他们有责任维护该机构的商业机密;若违反此协议,执行了上述行为,则应被视为侵权行为。即便并非该单位员工或受雇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那些通过合同等途径获知商业秘密的个人,若与商业秘密的权利方达成保密协议,却违背了保密承诺,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显然构成侵权行为,并需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便清楚或理应知晓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仍擅自获取、利用或泄露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具体而言,这包括第三方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个体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旧擅自获取、利用或泄露此类商业秘密的情况。这种做法与前文提到的三种行为存在差异,它并非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是在明确或理应知晓他人存在前述三种行为的前提下,依旧从他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泄露了他人非法所得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因此也应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需特别指出的是,行为人所侵犯的必须是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若侵犯的是个人所有或他人未获得商业秘密权的商业秘密,则不构成对这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另外,《刑法》中提及的四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共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在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未经权利人授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普遍存在,这同样是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共性。这里的“权利人”指的是依法拥有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个人或机构。当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是单一单位或个人时,权利主体即为单一;而当拥有者涉及两个或更多单位或个人时,权利主体则转变为共同。商业秘密不具备独占、排他或垄断的特性。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同的商业秘密,所以,针对同一商业秘密,可能会有多个权利人同时存在,这些权利人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彼此不侵犯。权利人不得对以下情形提出商业秘密权利主张:首先,若他人独立研发或构想出与该商业秘密相同的秘密;其次,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从其他权利人处获得商业秘密权利;再者,若他人依照法律手段从其他权利人那里合法获取了商业秘密。
此外,行为人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不仅局限于物质层面,还应当涵盖非物质层面的损害,诸如权利人名誉和荣誉的受损,以及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减弱或完全丧失等情况。
这就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要件方面的阐述,若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们刑事律师团队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