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泄露、应用或准许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价值,并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性或经营性信息。技术信息通常源于专业技能或丰富经验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适用于实际生产运营,尤其是在工业生产领域的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以及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则涵盖了那些具有保密性的管理手段,以及与这些手段紧密相连的产销策略、客户资料、货源状况等。然而,并非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被视为商业机密。技术及经营资讯若欲成为商业机密,需满足三项关键要求:首先,它必须保持私密性,即不为大众所熟知,这是其作为商业机密的核心属性。那些已被公开或广泛认知的信息、资料和方法,则无法构成商业机密。其次,它还需具备实用性,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一旦掌握相关技术或经营策略,便能显著增强竞争力。这是商业秘密价值的核心所在。在保护过程中,必须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需根据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特性,采取有效手段来控制这些信息不被公众所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包括四种:一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窃取商业机密涉及采用隐秘手段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暗中获取他人的商业机密,这既涵盖内部知情人士窃取权利者的商业机密,也包含外部人员对权利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盗窃。通过利诱方式获取商业机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向掌握或知晓商业机密的相关人员直接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诱使这些人向其透露商业机密。通过威胁或强制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即行为人迫使知晓或持有权利人商业机密的人员交出相关机密。此外,通过除盗窃、利诱、胁迫之外的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商业机密,如通过洽谈业务、合作研发、学习经验等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窃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公开、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窃取、诱惑、威逼等非法方式以及其它不合法途径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违背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方若知晓或理应知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仍然从违法行为者那里获取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泄露此类商业秘密。此类行为在法律层面被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需承担民事和行政两方面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若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全球范围内,对商业秘密侵犯的禁止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首先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通过民法途径进行调整,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例如日本、法国、德国以及北美一些国家的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其次,采用刑法手段进行规范,设立泄露商业秘密罪或泄密罪,如法国、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的刑法典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视为犯罪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刑罚;最后,通过竞争法进行调整。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范畴,例如在德国;同时,该国通过结合判例法和专项立法的调整来维护商业秘密。法院的判例不仅用于保护商业秘密,还旨在统一和完善过往的案例,以此构建法律体系,进一步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类似的做法也被英国、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