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往往容易让人混淆,它们都是将活劳动作为支付对象的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尽管如此,这两种合同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则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了所有与提供活劳动服务相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特指普通雇佣协议。此类合同源自雇佣协议的演变。故而,准确地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一、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孕育而生的。其根源可以追溯到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而“从雇佣契约转变为劳动契约,标志着社会化的进步[1]”。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诞生,劳动合同已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初,仅有少数工业国家在民法学领域认可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随后,自1900年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起,众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也出台了各自的劳动契约法。这些国家在劳动法或劳动法典中设立了专门的劳动合同章节,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形式规范,以及签订、修改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目前,众多国家已制定相关劳动法规,将劳动合同确立为规范劳资双方关系的重要法律机制。自1986年起,我国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式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那么,劳动合同究竟是什么呢?关于这一概念,目前大家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法律解释,劳动合同指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环境、薪酬、福利以及奖惩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在我国,一些学者则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有人将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契约,认为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协商形成的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4]。另有人认为劳动合同即劳动契约,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义务上所达成的协议[5]。在我国《劳动法》第16条中,劳动合同被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它是组织社会劳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以及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关键途径。依据本协议规定,劳动者需融入用人单位团队,承担起完成生产与工作职责的责任,同时必须遵循劳动纪律及企业内部的管理条例;相应地,用人单位亦需履行支付报酬、保障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保险及福利等义务。
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具有明确的限定。其中,一方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这涵盖了诸如企业、个体经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亦包括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而另一方主体则必须是劳动者本人,需满足16周岁以上且具备劳动能力,涵盖本国公民、外籍人士以及无国籍人员。
劳动合同涉及的两方主体在职责上存在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而建立起一种人身隶属关系。在此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单位职工的权益,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外,劳动者还将代表单位的名义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
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双方互有义务的付费协议。根据此类合同,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贡献其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它被界定为一种双务性的有偿合同。
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应得权益,各国均对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进行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安全保障措施、最低薪酬标准以及休假安排等,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常常会影响到第三方的经济利益。这一特性源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特性。其内容不仅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涵盖劳动者亲属在特定条件下应得的物质援助权利,例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以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援助等。
二、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普遍将提供体力劳动服务的环节称作劳务。涉及劳务的合同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关系,还有承揽、出版、运输、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多种形式[9]。劳务合同这一概念相当广泛,截至目前,尚无一个明确且统一的法律定义。个人观点认为:劳务合同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了所有与提供体力劳动服务(即劳务)相关的协议。它纳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合同所涉及的是劳动服务。一些学者对劳务合同进行了定义,他们认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提供劳动服务所达成的协议。”而我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活劳动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特指雇佣协议,即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明确或模糊的期限内,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11]。
广义的劳务合同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广泛,任何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均属于此类。依据合同中一方所提供的劳务(即活劳动服务)侧重点的不同,此类合同可细分为两大类:一类合同虽以劳务为标的,但其重点在于劳务行为本身。某些学者将此类劳动合同的条款归纳为包括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账结算以及劳动等众多领域[12]。而另一类合同浅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关问题,其标的同样是劳务,但更加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即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合同;这类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承揽合同,以及其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3]。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接受民法的规范,并且绝大多数合同已经被赋予特定的名称,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有详尽的说明,涵盖了诸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以及建筑工程承包等多种类型。
狭义的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常见的雇佣协议,在多数国家,此类合同仍受民法规范;而雇佣合同中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因其“以个人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架构”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难以适应规范劳务契约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劳动契约逐渐进入一个与社会发展同步的时代。在这一时代,劳动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政府干预的痕迹愈发明显,其目的在于消除现实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平等,从而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合同一方(即受雇者或劳动者)提供更多保护,确保合同双方在实质上的平等得以实现。由此,形成了承载社会价值观念的劳动契约法规[16]。如今,劳动合同的规范已非民法所能涵盖,而是转由劳动法进行调节[17]。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劳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各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甚至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通常并无特殊限制,体现出其广泛性。在此过程中,双方完全依照市场规则行事,地位对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合同所涉项目的独特性质在于,其核心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服务,这种服务本质上是活劳动的体现,属于一种具体的行为活动。劳务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作为主要支付内容的协议,然而,不同的具体劳务合同在关注劳务行为的侧重点上存在差异,有的合同更注重劳务行为的过程,例如运输合同;而有的合同则更看重劳务行为的结果,即通过提供劳务所实现的劳动成果,比如承揽合同。
内容的确定具有灵活性。除非法律对某些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意愿来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款。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双方权益的确定。合同内容可能涉及生产、工作中的专业需求,亦或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法》中关于自愿的原则。
合同属于双务性质且非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在劳务合同领域,一方当事人需向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而另一方则需向提供服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劳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务且有偿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并不要求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除非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况有特殊规定。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存在差异,其中一方主体必须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允许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相对而言,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或公民,甚至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的组合。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性质各异,关系复杂。他们之间不仅有着经济上的联系,即财产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基于人身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还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循其安排和规章制度,从而成为该单位的内部成员。劳务合同涉及的双方主体间仅存在经济性质的联系,即纯粹的财产关系,两者之间并无从属关系,也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而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均保持独立,彼此平等。
在劳动关系中请写出协议书,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者除了工资收入之外,还能享受到包括保险和福利在内的多种待遇;然而,在劳务关系中,自然人通常仅能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雇主依据劳动投入的多少与优劣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对劳动者支付报酬,这反映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相对地,在劳务合同中,劳务费用则是依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来确定,这一决定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
雇主的职责有所区别: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国家干预贯穿始终。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设定了一系列强制性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确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双方协商进行修改。雇主在劳务合同中通常不具备那些责任,但双方完全有权就这些内容达成一致,或者选择不包含这些内容。
合同条款的灵活性存在差异。在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商定,例如,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环境和劳动安全保障设施。然而,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协商,其灵活性较高。
劳务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受到民法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与此同时,劳动法的具体规范和调整则主要依赖于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律以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干预的力度各异: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具体内容方面,国家通常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这包括用人单位的强制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必须满足《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劳务合同在国家干预方面较为宽松,除了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之外,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由合同双方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并通过自由协商来达成共识。
合同的法律责任涉及两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未履行或违法履行将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还将面临行政责任。例如,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还可对其进行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民事范畴,具体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责任,而并不涉及行政方面的责任。
处理纠纷的途径各异。一旦劳动合同中产生争议,首先需提交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写出协议书,劳动合同的区别?,若对此结果不满,则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作为必经的前置步骤;然而,在劳务合同纠纷出现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亦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源于雇佣合同,两者在本质上相差无几,极其相似。它们都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社会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劳动关系,旨在规范劳务的提供与接受。然而,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就业难以全面满足的现实情况,这两类合同的规范、调整及其法律效果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差异包括:[18]
两者的历史背景存在差异。雇佣合同的历史源远流长,自奴隶社会剥削现象出现以来,人类劳动关系中便孕育了雇佣关系,并随着劳动交换的需求逐渐衍生出雇佣合同这一形式。而劳动合同则是在十七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成熟时期,基于当时的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
性质各异。雇佣合同指的是受雇者向雇佣方提供服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协议。
雇佣合同旨在提供劳务,其核心在于雇佣者对被雇佣者的“拥有”和对劳动者的“控制”,而劳动合同则更侧重于以劳动者本人为核心,旨在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
国家干预的力度存在差异。在雇佣合同中,主要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国家干预的力度相对较小;而在劳动合同中,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双方的干预,对合同的签订流程、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作环境、劳动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规定,重点在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在劳动合同中,一方代表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普遍是法人实体或社会团体。此合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用工事宜。劳动者一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便需遵守其内部的管理制度。他们需承担特定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并且与雇主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隶属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必须在高度服从雇主的前提下进行。雇佣合同可由公民与单位签订,亦或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身份独立于雇主。所提供的劳务范围广泛,涵盖法律调整的所有服务内容,均适用于雇佣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共同规范劳动合同,而雇佣合同则应当纳入民法范畴。截至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尚未对雇佣合同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处理此类合同时,需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
处理争议的程序有所区别。一旦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司法机关方能介入。对于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仲裁机构或法院有权裁决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此外,合同解除也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步骤。一旦雇佣合同产生纠纷,法院能够直接接受案件,依据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裁决;而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特别的流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雇佣关系。
3、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人需依定做人的具体要求执行任务,完成并交付工作,以及工作成果,而定做人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即为承揽合同[21]。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均旨在提供劳务,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22]。
劳动合同旨在提供劳动服务,其核心在于劳动这一行为;而承揽合同关注的是特定任务的完成,尽管也涉及劳动,但其目的并非劳动本身,而是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劳动本身只是达成这一成果的手段。
在劳动合同中,无论工作是否产生实际成果浅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关问题,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应的报酬;相对地,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没有取得成果,则无法获得报酬。
在劳动合同里,员工提供劳动服务,必须遵从对方的管理,其从事的劳动具有依附性;相对地,在承揽合同中,承揽者的工作则表现出独立自主的特点。
在劳动合同中,若劳动者在履行职责时侵犯了他人权益,其责任首先由雇主单位承担。若劳动者存在过错,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一般由直接承揽者负责。
劳动合同所体现的是雇主与雇员个人之间基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同联系;相对而言,承揽合同则揭示了两个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工作成果所形成的合同关联。
4、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为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协议[23]。然而,这两种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雇佣合同中,受雇者的劳动具有特定目的,他们仅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务,主要关注的是劳务提供的整个过程;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提供特定的劳务,并且劳务提供的结果,即工作成果的所有权转移,构成了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务提供与工作成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更注重的是劳务提供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在签订雇佣合同时,雇主通常考虑的是雇员的技能是否符合其需求,而雇员则关注劳动报酬是否满足自己的期望;相对地,在承揽合同中,委托方会根据承揽方的技术、生产设施、生产规模以及信誉等因素来选择承揽方,而承揽方则会考虑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现有条件是否能够完成工作请写出协议书,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能否从中获利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在雇佣合同中,受雇者提供的劳动属于“从属性劳动”,这既包括经济层面的从属,也包括人格层面的从属。受雇者对于工作的安排缺乏自主选择权,雇主有权随时对雇员的工作进行干预。而承揽者提供的劳动则是“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者始终处于平等地位,承揽者对工作的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定作方则无权进行任何干预。
在雇佣关系中,报酬的设定依据是市场劳动力价格与相关行业标准的综合考量。一旦报酬确定,员工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收入,且不会面临亏损的风险。相对而言,承揽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则是根据承揽者的技能水平、生产规模以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来决定的,同时,承揽方还需承担可能出现的亏损风险。通常情况下,受雇于雇佣合同的员工的薪酬是以时间来计算的,而承揽人的收入则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的。在雇佣合同中,通常遵循的是在一定期限内维持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而承揽合同则通常以一次性支付报酬为标准。
合同义务的转移存在差异。在雇佣合同中,其原则上的负债属于种类合同范畴;雇员有权将自身应尽的劳务责任转交给他人执行;而承揽合同则涉及特定的劳务,承揽方不得将承揽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来完成。
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的风险,包括雇员受伤、造成他人损害或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等引起的损失,这些风险责任由雇主承担;而在承揽合同中,风险责任则由承揽方承担,除非是雇员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这种情况不会影响到定作方。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尽管需承担雇员工作失误带来的损失,但仍对雇员具有一定的处罚权限,这包括扣除奖金、工资,或是给予警告和训诫等处分。然而,当雇员遭受这些处分时,通常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相对而言,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对承揽方并无处罚权,一旦承揽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定作方便无法行使此类权利。若出现延期交货等情况,委托方需依照合同条款对承揽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责。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
四、结束语
经过对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大体上对这两种合同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特别是通过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进行对比分析,我们更加明确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异。这种认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处理纠纷,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价值。
注释:
黄越钦在其著作《劳动法新论》中,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4月出版,该书的第133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法律辞典》系由我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纂,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于2002年12月,具体内容位于该书第840页。
郭捷等人合著的《劳动法学》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4月出版,具体内容可参考该书第114页。
李景森与贾俊玲合著的《劳动法学》一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于2002年1月,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68页。
汤树劳与司龙生共同担任主编,著作《劳动法实务全书》由我国工人出版社出版,1994年首次出版,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342页。
[6]同[3]。
汤树劳与司龙生联合编撰的《劳动法实务全书》一书,由我国的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1994年首次发行,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344页。
郭捷等人所著的《劳动法学》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4月出版发行,具体内容可在该书第115页查阅。
彭万林所著《民法学》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7月出版发行,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13页。
《法律辞典》系由我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纂,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于2002年12月正式出版,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847页。
张俊浩所著的《民法学》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3月出版发行,具体内容可见该书第753页。
寇志新所著《民法学》一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内容涵盖了第791至844页。
[13]同[12]。
黄越钦所著《劳动法新论》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4月出版发行,其中第86页包含了相关内容。
[15]同[11]。
[16]同[1]。
史尚宽在其著作《债法各论》中,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294页。
寇志新所著之《民法学》一书,由陕西人民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具体内容可查阅该书第833页。
黄越钦所著《劳动法新论》一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4月出版发行,具体内容可参阅该书第33页。
[20]同1。
李国光所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下册,由新华出版社出版,1999年出版,内容详至第1195页。
李国光所著的《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下册,由新华出版社出版,1999年发行,其中第1197至1198页的内容。
[23]同[1]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