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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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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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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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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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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需详细阐述微型计算机产品的配置详情,进行开箱检查,确保准确调试,确保商品与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的配置及质量标准相吻合,并直接向消费者展示和交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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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明确三包服务期限,并出示相应的三包证明、有效的销售发票、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用户手册;三包证明需依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证明》(详见附件2)的规定,详尽无误地填写,并附上销售商的公章;有效的销售发票需标明商品的品牌和型号、销售日期、销售商的公章以及交易金额等详细信息。

不得出售那些未达到法定标识标准的、未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中所描述的性能与功能的,以及质量不达标的微型计算机产品。

销售时附赠的与销售微型计算机产品相同的微型计算机产品,亦需承担三包责任。

预装软件、随机销售的软件以及随机赠送的软件,必须明确标注软件的名称、版本、使用期限和生产厂商的名称;严禁销售盗版软件;严禁赠送盗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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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积极与生产商、维修人员加强沟通,构建用户资料库,并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维修人员需持有相应的维修资质证书,维修工作者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负责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软件维护工作,以及保修期结束后进行的付费维修服务。

保障销售方和生产方的声誉,必须选用全新且满足产品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的零部件。

(四)依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确保维修费用以及维修所需的零部件和元器件均用于维修工作。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常用维修部件及元器件的充足库存,以便维修作业能够顺利进行,防止因零部件不足而延长维修周期。

(七)需细致且真实地填写好维修档案,详尽记录设备故障、维修过程以及维修完成后的质量状态,并直接向消费者展示修复后的微型计算机产品及其维修档案。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认真对待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响应消费者对商品维修质量的咨询。

第七条规定生产者,包括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应方和进口商,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微型计算机商品应附带相应的中文使用指南、合格证明以及三包服务凭证;使用指南需依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其中,使用指南需详细说明微型计算机的硬件、软件配置及其兼容性,并明确基本功能的操作步骤;三包服务凭证亦需满足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相关要求。

应自行选定或指派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维修机构承担三包期限内的维修任务,并需提供该维修机构的名称、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若维修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发生撤销或变更,应及时通知消费者。

依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数量充足的维修零部件,以确保满足维修工作的各项要求。

依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需承担三包服务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阶段,维修费用不得被截留,应全额支付给维修服务提供者。

(五)依据相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需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培训,以及给予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规定了微型计算机产品的保修期限,包括整机保修期限和主要部件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可参考本规定的《实施保修的微型计算机产品目录》。保修期限从发货发票开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并需扣除因维修所耽误以及因无备件等待维修而延长的时段。若保修期限的截止日恰逢法定假日,则保修期限的最终日将顺延至假日后的次日。

第九条 在保修期限之内,顾客可持购货凭证及保修单据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若顾客遗失了购货凭证和保修单据,但能证实该台微型计算机产品仍在保修期限之内,商家、维修服务商、生产商应依据本规定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责任。

第十条规定,若在整机三包服务期限内,微型计算机产品出现故障,维修方需承担免费维修责任,确保维修后的产品能够连续正常使用超过30天。

在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限之内,若主要部件发生故障,维修人员需承担免费维修或免费提供全新主要部件的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和材料费。

自产品售出后的7天之内,若微型计算机主机或外设商品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详见附件3)中列出的性能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商品或进行维修。若消费者提出退货,商家有义务免费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按照发货时的票据金额一次性退还全部货款。

在售出后的第八天至第十五天期间,若微型计算机主机或外设商品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提及的性能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商品或进行维修服务。若消费者选择换货,商家有义务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进行替换;若该型号或规格的商品已停产,商家应提供性能相当或更优的同品牌商品进行更换。

在整机三包服务期限内,若微型计算机的主机或外设产品遭遇《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提及的性能问题,且经过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运作,消费者可凭借维修商提供的维修记录,要求销售方免费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新产品进行更换;若该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已停产,则应提供性能不逊于原产品的同品牌产品进行替换。

第十四条规定,在整机三包保障期限内,若消费者满足第十三条款所述的换货要求,而销售方既无法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法提供性能不逊于原产品的同品牌商品,那么当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时,销售方有义务免费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且应按照发货凭证上的价格,一次性退还全部货款。

在整机三包保障期间内,若商品满足第十三条所列的换货条件,销售方需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性能不逊于原产品的同品牌商品。若消费者不选择换货,而是要求退货,销售方必须接受退货请求,并按照《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规定的折旧标准,收取相应的折旧费用。

自发货票据开具之日期起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至商品退货结束之日期止,计算折旧费时需排除因维修所占用及待修期间的时间。

若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满足退货要求,销售方需承担义务,确保消费者同时购买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配件一同进行退货处理。

第十七条 规定,若在三包服务有效期限内,消费者所购买的配件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提及的性能问题,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配件。若更换两次配件后问题依旧无法解决,商家需承担免费退货的责任,并按照发货时的票据价格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

第十八条 规定,若在三包服务有效期限内,软件产品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列明的性能问题,销售方需无偿为消费者提供相同软件的更换服务。若更换后的软件依然无法正常使用,销售方有义务承担退货责任,并按照发货凭证上的价格,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

第十九条 规定,在判定性能故障时,必须依据商品销售时的配置标准,同时确保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操作条件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更换后,三包的有效期限将从换货的当天重新开始计算。销售方需在发货凭证的背面加盖专用印章,并交付一份全新的三包服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更换关键部件时,必须选用全新的部件。更换所用的关键部件,其三包期限将从更换当天重新开始计算,并且这一信息需详细记录在维修记录表的维修情况栏内。

第二十三条 规定,若因维修人员自身问题导致维修期限延长至30天以上,消费者可凭借发货凭证及维修记录,要求销售方为其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商品;若销售方无法提供原规格型号的商品,则应提供性能相当或更优的同品牌商品进行更换。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因生产商未能提供零部件,导致自消费者送修之日起超过六十日仍未完成维修的,维修方需在维修情况说明中予以标注。消费者可凭购买凭证及维修方提供的维修记录,要求销售方为其更换与原商品规格型号相同的商品;若销售方无法提供原规格型号的产品,则应提供性能不逊于原商品的同一品牌商品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者在依照本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或换货事宜后,若问题源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则应依法向这些责任方进行追偿,亦或是依据购销合同进行处理;若责任归属于维修方,则应依法向维修方追偿,亦或是依照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至于生产者或供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责任仍由维修方承担,则同样依法向维修方追偿,或按照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规定,若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遭遇破产、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他们所承担的三包责任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定,生产方需承担在三包服务期限内产生的维修费用,各环节流通不得擅自扣留,最终必须全额交付给维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若商品缺少有效的三包证明文件或合法的发货凭证(但若能提供证明商品处于三包有效期限内的相关材料则不在此列);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消费者若因三包问题与商家、维修人员或生产商产生争执,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团体提出调解请求,这些组织应予以认真处理。

若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生产商未依照本规定实施三包服务,消费者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该部门下达指令,令其依照三包规定进行处理。

若销售方、维修人员或制造商故意推迟处理消费者提出的维修、更换或退货请求,或无端拒绝,则将受到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予以公布。

若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未遵循本规定的三包条款,消费者有权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任一方协商,签订仲裁协议,进而向国家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裁决请求,亦或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规定,若商品需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可委托依法设立并获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亦或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以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规定,关于维修资质的管理办法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信息产业部分别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附件2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的售后服务凭证,即三包凭证,是消费者行使三包权益的依据。此凭证需包含以下信息,且由销售方负责完成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需包含以下内容:送修的具体日期、送修的次数、送修时出现的故障状况、故障的具体原因、对故障的处理过程、交验的具体日期以及维修人员的签名。

附件3

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号

商品名称

性 能 故 障

台式微型机主机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笔记本微型机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

在产品操作指南所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即便经过维护保养,产品仍可能无法顺利开机,出现系统崩溃现象,亦或是显示屏上出现白色或杂色斑点。

显示器

1.正常加电,电源指示灯亮后无显示图像。

2.显示器图像不能同步,画面扭曲、摆动、撕裂。

3.显示器图像亮度不可调。

4.显示器图像缺色。

5.显示屏白斑、花斑。

扫描仪

1.开机电源不通,工作时灯管不亮或闪烁。

2.扫描白纸出现明显条纹或者全黑;

3.经维护,机械系统不归位。

针式打印机

1.走纸异常。

2.印字漏点,连点。

3.打不上字。

4.不能正常回车、归位。

喷墨打印机

1.打印机不上纸。

2.喷头不能定位、归位。

3.由非消耗品引起的断线、漏字、缺色。

激光打印机

1.墨粉不能固化在纸上。

2.打印机不上纸、卡纸。

3.由非消耗品引起的断线、漏字、缺色。

UPS电源

供电持续时长以及系统响应速度均未达到产品使用手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0

调制解调器

不能正常联机通讯。

11

光盘刻录机

不能刻录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光盘。

12

投影机

1.无法加电。

2.照明系统失效。

3.功能键失效

4.接口故障。

5.显示画面有固定暗点、亮点、色点。

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该设备的显示亮度与对比度并未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标准。

7.在使用说明书明示的环境条件下,投影中断。

8.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距离内,投影图像模糊。

13

数码相机

1.显示屏无显示。

2.功能键失效。

3.专用电池容量低于标称容量的80%。

4.接口故障。

5.照片缺色、偏色、色斑、色阶。

6.存储容量达不到标称值。

7.重现的死机。

8.拍不上照片。

9.机械故障。

14

鼠标器

不能正常使用。

15

键盘

不能正常使用。

16

内存条

不能正常工作。

17

硬盘驱动器

不能正常格式化。

18

光盘驱动器

不能读符合产品使用说明要求的光盘。

19

软盘驱动器

不能正常存取数据。

20

手写板

不能正常工作。

21

电源

电源输出电压、电流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指标要求。

22

主板

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状态下,不能启动。

23

CPU

不能正常工作。

24

其他功能扩展卡

不能正常工作。

25

声卡

安装后无声。

26

显示卡

1.安装后不能正常显示图像。

2.图像色彩分辨率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技术指标要求。

27

盘控卡

不能正常工作。

28

网卡

网络联接不能正常通讯。

29

软件产品

1.硬件系统标准配置情况下不能工作。

2.不支持产品使用说明明示支持的产品及系统。

3.不支持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软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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