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
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
文档介绍: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行 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拟境内上 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中介机构需要对公司报告 期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发表明确意 见。
(一)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夫妻间股权多次转让
实务中曾碰到公司控股股东 A在报告期内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权多次转让给配偶,并导致其配偶取得公司控股股东 地位的情形(双方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或高管职务,以下简 称“夫妻A”)。如果仅按照上市规定的字面要求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上述情 形无疑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变更。
项目经办中,笔者倾向于认为上述夫妻婚姻期间内的股 权转让导致公司名义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建议将夫妻 A共同认定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二)分析
首先,根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三)项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十四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修订)》(七)项规定“实际 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实际控制人人实质上是通过股权关系、 人事任命、协议安排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运营发展的人。
其次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 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 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拟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认定实务,夫妻
A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均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为 乙方婚前财产等特殊情形在此限于篇幅在此不做讨论)。 上述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共 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再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项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 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 /或者间接支
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 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 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 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 确,该情况在最近 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 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 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 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报告期内夫妻 A双方间进
行的股权转让,其实质系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内进行的财
产转移,对夫妻作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况并没有实质性 的影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2007]第1号》第
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夫妻作为公司董事长或高管,能够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人事任免等事宜。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并 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2007]第1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作为合法夫 妻,感情稳定,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基于该等法律关 系共同控制发行人是合稳定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段作者:汤荣龙 原文名称:拟上市公司配偶共同认
定为实际控制人问题探讨
一、关于拟上市公司将家庭成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