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4篇】
竞争是个体或群体试图超越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求和行为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篇1
一、xxxx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统筹组织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定综合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室统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各业务科室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否则不予通过及施行。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并主动开展相关宣贯工作。
(二)机制建设情况。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各业务科室在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限制竞争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并按照要求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工作质量情况。对xxxx年发之前文进行全面梳理,要求各科室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经审查,我局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没有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x份文件x份保留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4篇】,x份因实效原因废止)。xxxx年制定文件过程中,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新增x份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已顺利通过审查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监督考核情况。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和回应机制,在局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积极与市场主体和群众开展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业务能力不高、政策把握不准成为当前制约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各科室对公平审查制度认识不一,有的认识还很不到位,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氛围尚未形成。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4篇】,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局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健全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流程。
二是有序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根据x市公平竞争审查部级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范围、重点、时限和要求,研究落实存量政策措施的自查梳理、审核排查、公开清废和总结汇报等各阶段工作。
三是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题培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理解和认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氛围。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篇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和平相关单位:
根据《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自查的函》(河市监函〔2019〕333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做好2019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自查。现将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自查内容
本次自查重点检查以下6个方面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情况。检查是否已完成市、县政府全覆盖的目标,市、县政府落实制度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检查是否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调整;在优化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审查质量等方面的有效做法。
(三)政策措施审查情况。2019年以来相关政府部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情况;检查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问题。
(四)宣传培训情况。检查在宣传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各级机关内部审查机制、审查职责分工、审查人员配备等情况。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总结汇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和平相关单位于11月26日中午下班前将自查报告(格式参照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全面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反馈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于11月26日下午下班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
三、要求
(一)此次自查是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督查安排开展的,时间紧、任务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要抽调业务骨干,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督查质量和效果。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和平相关单位要履行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好全面自查工作,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展与成效。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17〕4号)精神,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我厅不断提高对公平竞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行存量和增量清理审查,较好地维护了交通运输公平市场环境,现将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厅专门邀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的专家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法治工作人员60余人进行了培训,提高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学习审查流程,通过学习培训,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是建立自我审查机制。我厅专门印发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鲁交政法〔2017〕14号),明确了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责任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处室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时,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二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工作流程。在发文审签单上专门印有公平竞争审查一栏,表明是否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和是否已经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把好源头关,重点把好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关。三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及时跟踪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完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进行存量和增量清理
大力开展清理工作,并提出了清理要求,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2018年度先后进行了三轮清理,对以2016年7月1日为界点的存量和增量文件共251件进行了审查,无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根据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围绕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文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行业协会、主管行业领域所涉及的公用企业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全面摸底排查。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刻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对涉及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审查和管理,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报告篇4
根据《xx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x发改价监〔201*〕x号)规定,201*年我局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计生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订了《关于印发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x卫函〔201*〕x号),明确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具体科室及局各科室的责任,建立健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存量清理。201*年6月,在全局范围开展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由局法规科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局各科室对截止201*年5月31日前我局(包括原区卫生局及原区人口计生局)印发及提请区政府印发的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重点对我局印发或提请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是否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经审查,我局在201*年5月31日前印发及提请区政府印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的文件,我局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培训、宣传和监督管理,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日常工作。我局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普及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及群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201*年6月起制订的文件,由局政策法规科统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各科室在制发文件时,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的流程报局政策法规科对照公平竞争审查18条标准逐条进行审查。通过普及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知识,在局内逐步形成了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良好局面。经审查,我局在201*年6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及提请区政府印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的文件,我局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