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于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第四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为捍卫国家利益与公共福祉,抵制分裂势力,推动民族和睦共进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条例,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针对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行为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事务,本条例具有相应的适用性。
第三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秉持总体国家安全理念,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遵循积极利用、科学进步、依法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规定,自治区将推行网络信息安全全面治理,构建以党委领导为核心、政府监管为支撑、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履行职责、社会实施监督以及网民自我约束的多元参与式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架构。
第五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着研究并拟定、以及指导执行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核心政策和措施,同时负责协调处理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关键事务和重点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承担着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与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职责,致力于构建一个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高效运作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体系,并着力强化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网络安全防护以及网络执法监督工作。
地市级和县级网信部门承担着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安全及监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协调职责。
自治区相关部门承担着对通信行业的监管职责以及通信安全的防护任务,并制定了相应的通信管理政策。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承担着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重任,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增加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资金投入,并积极推动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响应以及宣传教育等关键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要求,广泛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网络文明建设,清理网络环境,并将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和不良信息传播纳入到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科协以及佛协等众多社会团体,理应充分利用自身独特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等媒体需积极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共同打造一个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学校理应将网络科学性、文明性、安全性以及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的理念融入教学体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网络文明的教育,并将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的原则纳入学校的规章制度之中。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需指导宗教界的神职人员主动遵循我国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他们在网络空间中文明浏览、合理使用网络资源。
村民委员会需对村民进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引导,同时,鼓励将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条款融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之中。
第九条 规定,每个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组织均承担着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责任,并且享有对那些威胁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网络信息、电信、公安以及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需设立举报渠道,并向公众公开举报途径。一旦收到举报,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处理;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则应立即转交给有权管辖的部门。
相关部门需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对于那些举报内容真实且对问题解决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积极推广国家领导人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广泛传播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新时代党的治藏战略。
宣传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新中国的历史、改革开放的历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中华民族的进步历史,以及西藏地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史实。
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革命精神以及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理念。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
(五)旨在呈现一个真实、多维、全面的西藏形象,同时展现西藏在发展、生活以及面貌上的崭新变化,。
(六)彰显各民族人民奋发向前的精神状态,弘扬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的。
有效应对社会上的疑虑,消除困惑,深入分析问题,阐明事理,这有助于促使各民族人民达成共同的认识。
八、进行法律规章的宣传,推广科学文化知识,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模式。
(九)此类内容歌颂真善美,推动各民族间的团结与进步,旨在弘扬正能量,传递积极的社会风气。
第十一条 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或团体均不得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以下行为: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或转发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损害国家利益,披露国家机密,企图推翻国家政权,抵制社会主义体制,造成国家分裂、破坏国家整体团结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传播“藏独”组织标志、成员肖像、言论、行为,或借助书籍、漫画、音乐、影视、游戏、地图等不同媒介鼓吹分裂主义、支持分裂势力者;散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或煽动进行分裂、恐怖、极端行为的。
煽动成立非法社团、组织集会、进行游行、示威等行为,以及引发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歪曲事实,恶意诋毁西藏在人权、文化、历史、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等方面的现状,同时,诋毁并抵制使用国家规定的通用语言文字。
故意扭曲和诋毁我国的国家民族政策及民族实际情况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条例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激起民族间的仇恨与歧视情绪,损害民族团结的。
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国家宗教方针、宗教现状、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仪式及其历史传统进行歪曲或诋毁,或者传播邪教思想、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封建迷信观念的。
(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制作并传播虚假的紧急情况,如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此类行为将导致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传播低俗内容、涉及色情、赌注、暴力、凶杀、恐怖元素,以及煽动犯罪行为。
(十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在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时,必须经过自治区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依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任何个人、企业或团体均不得自行搭建或运用非正规渠道开展国际互联网接入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组织均不得访问那些明显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信息的网站或平台,亦不得下载或使用那些明确用于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软件应用。
公民、法人和各类组织均不得设立或运作旨在制造分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破坏性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亦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民、法人和各类组织均不得参与策划或执行分裂国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亦不得参与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更不得加入那些已知含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
网络运营者需严格执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构建完善网络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与监督体系,强化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管。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禁止性信息和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信息的传播,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或注销账号、纳入负面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理手段,以遏制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相关部门一旦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所禁止的信息或活动,应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传播,并采取删除等相应处理手段,同时保留相关记录;对于源自境外的此类信息,还需通知相关机构采取技术手段及其他必要措施,以阻断其传播途径。
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手机、电脑、存储设备等,若包含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所禁止的内容,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七条 在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手续,或者提供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终端入网服务,以及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环节,网络运营者需与用户签订协议或确认服务时,务必要求用户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并确保身份证明与信息相符。若用户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运营者则不得与其签订协议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与运用,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同时公开搜集与运用规则,明确告知信息搜集、运用的目的、方法与范围,并且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网络服务提供者严禁搜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资料,不得擅自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运用,同时,他们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协议,妥善处理所存储的个人数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外透露、擅自更改或破坏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在未获得资料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然而,若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具体个人且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实施技术手段及其他相应措施,保障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安全,避免资料外泄、损坏或遗失。一旦发生或存在个人信息外泄、损坏或遗失的风险,必须迅速实施应急措施,并依照规定迅速通知用户,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要求,通讯群组以及论坛社区版块的创建者和负责人需强化对成员发布内容的监管,一旦发现涉及传播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所禁止的信息,必须迅速实施相应的限制手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各类网络平台,包括网站、应用、论坛、博客、公众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以及短视频社交软件等,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专门的网上有害信息举报区域,并公开举报的具体途径。一旦收到举报,相关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立即进行核实、删除、阻断等处理,同时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规定,自治区需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及信息通报体系。该自治区网信部门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强化网络信息的搜集、解析、评估与通报作业。
自治区网信机构需与相关部门协作,构建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理的工作机制,并拟定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对预案,同时定期举办涵盖多个部门和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演练活动。
一旦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我们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来应对。
一旦发现网络中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相关线索,或是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网信部门有权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通知。相关单位需迅速进行核实处理、实施执法监管,并积极作出回应,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网信部门;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还需同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在应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过程中,网络信息、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需紧密协作,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置,同时进行舆论的引导和社会面的管控,确保这三个方面同步进行,并迅速实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需与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联动响应及协作体系,旨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执法行动以及监管互认的落实,共同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将与相关主管部门携手,共同构建网络信息安全联合惩戒体系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将采取包括限制网络信息服务活动、网络行为约束以及行业准入限制在内的多项惩戒手段。
第二十五条 若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未对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网信部门将予以警告;若情节较为严重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条例,可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若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可同时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若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尚未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可对其作出五日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有权对当事人实施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处以五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并有权对当事人实施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组,应予以关闭。
若单位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以十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警告处理;若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则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将关闭相关的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
第二十八条 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若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疏于职守、越权行事、以权谋私,但行为尚未触犯刑法,则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组织,若其行为违反了本法规的相关条款,若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则应依照那些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