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为捍卫国家利益与公共福祉,抵制分裂势力,推动民族和睦共进,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条例,特制定本法规。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首先,确保国家安全的稳定,坚决抵制分裂行为,并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涉及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运用行为和信息内容的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福祉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同时,与使用行为和信息内容相关的数据得到妥善保护,避免因意外或恶意因素而遭受破坏。
西藏位于反分裂斗争的最前沿。近些年,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与运用,涉及西藏的网络舆论氛围、媒体结构以及传播模式都经历了显著的转变,互联网已成为反宣渗透的关键途径。目前,西藏社会整体正迈向长治久安的关键阶段,我们务必坚守网络信息安全的防线。
西藏的发展步入新阶段,务必充分发挥法治在巩固基础、稳定预期、促进长远发展方面的保障功能,更要强化科学化机制建设和常态化、法治化理念的贯彻,将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稳定的措施融入日常、扎根基层,沿着法治的路径推动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本规定将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有效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有助于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性、有序性、协同性和持续性,促使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形成共同的意识和行动。
其次,保障社会公共福祉,捍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互联网,作为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虽为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等不良现象,这些现象让广大人民群众深感厌恶。本法规旨在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秉持“网络安全服务于人民、网络安全依靠人民”的工作宗旨以及“线下管理的内容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条例,线上同样需要管理”的原则,旨在推动形成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格局,这对于遏制网络乱象、打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推动民族间的和谐与进步。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民族人民赖以生存和幸福的纽带,实现民族团结与进步的目标,互联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需扩大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网络平台,将互联网打造成为增进民族间交流、融合以及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阵地,这正是本条例立法的宗旨所在。
该立法目标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彼此之间紧密相连,不可拆分,本条例中的其他规定均旨在服务于实现这一立法目标。
二、立法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第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还有2021年12月3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第17号令《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网络安全法》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涵盖了举报监督、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该法还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通讯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等主体的法定义务。《国家安全法》则对国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则明确禁止通过非法定渠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建立与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者、服务平台、使用者、行业组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或义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指出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除了那些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地方性法规有权针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涉及的事项,依据具体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法规依据此上位法的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与深化;此外个人网络信息安全条例,结合西藏地区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情况,特设了一系列禁止上网行为的规范,并在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针对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监督管理,本条例具有相应的适用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涵盖面。具体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等一系列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其中,计算机网络泛指电信网络、互联网以及各类局域网等构成的信息网络。而制作,则特指运用计算机软件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格式的数据信息进行编辑加工。所谓复制,即采用复印、打印、刻录、备份、截图、截屏、录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计算机信息进行一份或数份的复制。所谓发布,意指将计算机信息通过网络平台,置于可供他人查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谓传播,则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及关联信息系统,对已发布的计算机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发布。本条十一款对涉及计算机信息的下载与传播行为设定了禁令,其中下载行为涉及利用网络将信息系统上发布或存储的计算机数据传输并保存在特定电脑或存储设备中;而转发行为则指在网络中,将已发布的计算机信息在同一信息系统中进行二次发布。本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禁止擅自构建或利用非法通道进行国际网络连接;第十四条则对上网浏览、下载及使用各类应用软件的行为,以及建立和加入网站、通讯群组等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范;第十六条的第二款专门针对计算机信息存储活动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则对网络运营者的运营管理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九条则对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如何管理成员发布的信息进行了规定。
本规定不仅对前述行为进行了规范,还涉及对相关政府部门在上述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调整,包括网络信息安全的监测与预警、风险评估、紧急处置、信息发布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
其次,本法规的地域适用范围。该法规系自治区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地方性规范,其法律效力遍及自治区所有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