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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10月1日起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在9月29日这一天,钦州市成功举办了《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此次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详细介绍了该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从起草到审议的全过程、条例的框架结构以及其主要特点等内容。

《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于2022年4月28日,在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又于2022年7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批准;自此,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一、制定的必要性

农贸市场扮演着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关键桥梁的角色,它是城乡居民日常所需蔬菜等商品的主要采购地,也是商品流通的重要途径。此外,农贸市场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为广大民众提供消费服务的平台。它不仅是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也是城市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相较于其他商业设施,农贸市场所承载的社会价值更能彰显政府的形象。

钦州市目前拥有116个农贸市场,其中城区包括两区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中心城区有40个,乡镇则有76个。近期,农贸市场的管理与运营模式发生了新的转变,然而,我市在农贸市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并未适应这种变化,导致在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

我市农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存在预见不足的问题,建设标准参差不齐,空间布局不够科学,不少市场在配套设施上存在不足,功能分区也显得杂乱无章,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市场环境出现脏乱差的现象。

二是目前许多农贸市场因资金短缺、设施建设不规范、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尚未达到统一的升级改造要求;同时,也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第三点,部分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质有所减弱,管理方式较为宽松。在我市,已有37%的农贸市场将其所有权交由社会上的各类经营主体,这导致经营者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社会效益则明显削弱。

第四点在于,市场运营主体责任界定模糊,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对商贩的约束不够,监管力度不足,甚至对于自身应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以及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的责任认识模糊不清。

五、部分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未能严格遵守市场管理的规定。他们中有人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或未进行备案,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诸如缺斤短两、价格欺诈、产品质量不达标以及违法经营等问题。

六、农贸市场行政管理中的责任主体界定模糊。农贸市场管理范畴包括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现象使得农贸市场监管力量削弱,甚至出现监管空白。

七是“马路市场”对正规农贸市场的冲击明显。目前,众多市场周边或多或少地出现了“马路市场”,摊位杂乱无章,污水四溢,这不仅破坏了市容市貌,还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风险。同时,这种行为也侵犯了市场内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增加了市场运营者的经营负担,而且食品安全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马路市场”的设立,对周边正规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营产生了严重干扰,导致了市场空置和客源流失的现象。

第八点,当前缺少一部专门针对农贸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层面上,尚未颁布有关农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条文。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被废除。同时,自治区层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内容不够详尽,且其制定与实施时间较早,明显与当前需求脱节。在国家与自治区两个层面,均存在对全面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空白。

鉴于上述种种因素,我们必须强化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力度,确保交易秩序井然,同时保障市场运营者、商贩以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建立一套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因此,亟需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贸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此条例对我市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我们城市向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目标迈进,还能显著提高城市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并助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起草和审议过程

(一)一审前工作

10月1日起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第1张

依照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的立法工作部署,市政府承担了条例草案的提案重任,而市市场监管局则负责了草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2021年3月至6月期间,相关部门草拟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询了社会各界对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实施可能性的看法,并邀请了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的法律专家对立法进行深入论证。进入8月,市政府多次组织会议对草案进行修订研讨。9月9日,该条例草案在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上经过审议,最终获得了通过。

(二)二审前工作

经过一审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条例草案修订小组依据一审审议的反馈意见,尤其是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立法调研工作。他们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发出了征询意见的函件,并委托广西民族大学进行专业论证。基于这些调研和论证的成果,修订小组完成了条例草案的修改稿。随后,该稿经过法制监察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和修改,最终于2021年11月23日提交给了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三)三审前工作

经过二审,修改小组针对审议过程中持续存在的争议点,持续深化调研,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此外,他们还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立法领域的专家进行最终的审核和论证。与此同时,常委会针对关键性的意见分歧,主动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积极推动立法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提升。2022年4月28日,该条例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审议并获通过;随后,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亦对该条例予以批准。

三、框架内容和主要特色

本法规分为五章,共计三十一条。首章为总则,次章涉及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阐述经营规范,第四章专论法律责任,末章为附则。该条例在以下几方面展现出其独特之处。

(一)对临时建筑创设了禁止性规定

我市某些农贸市场上,存在持续使用临时建筑进行市场经营的现象,此类现象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服务水平和品质,还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和管理上的不足。为此,条例第九条提出了创新性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区农贸市场管理立法中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市委、市政府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积极响应。

针对农贸市场等级参差不齐、城乡市场之间差距显著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等条款专门制定了“分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市场根据其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进行分级管理,同时责令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市场分级评定标准。

(三)完善周边管控规定

自条例拟定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强化对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的管理,确保摊贩有序进入市场,以此保障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该条例采纳了这一建议,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立法层面的调研与协商。在深入汲取南宁市、贺州市、百色市的相关经验与做法后,结合钦州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宗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部门审批流程,从源头遏制问题的发生。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对于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进行综合整治的责任。

在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府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们共同对记者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据我所知,我市城乡的农贸市场在管理和建设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尤其是乡镇市场的环境卫生问题尤为突出,呈现出脏、乱、差的现象。那么,我们的条例是否能够同时有效解决城市和乡镇市场面临的问题呢?

在向市人大常委提交审议的过程中,市政府提出,建议将适用区域限定在“中心城区”,并提议将条例命名为《钦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由于市中心城区与乡镇的农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存在显著差异,加之市场开办主体众多,若将所有乡镇农贸市场纳入适用范围,基层政府因资金投入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等客观因素,将难以在较长时间内满足条例所设定的标准,进而对条例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农贸市场的良性发展,进而影响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市人大经过详尽的调查、研讨与沟通,最终决定将法规的适用区域拓展至“本市行政区域”,涵盖整个城市。这一决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立法过程中以问题为出发点。当前,城市与乡村的农贸市场管理面临众多难题,尤其是乡镇市场的比例较高,其环境问题如脏乱差现象更为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将其纳入相关条例进行有效管理。

对城乡差异进行了全面考量。尽管城乡农贸市场在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基础设施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然而,我们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深入的研究、论证和商讨,认为,对于全市范围的适用不应采取单一标准,而是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条款,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管理,从而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特别是通过规定分级评定管理,可以解决该问题。

考虑到维护法治的统一性,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为直接上位法,其适用范围覆盖全区。鉴于我市条例中的多数条款,尤其是关于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若上位法在乡镇层面得以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而我市条例却不能同步适用,这会导致法治的统一性受到破坏,进而引发执法、普法以及守法方面的诸多困扰。

10月1日起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第2张

第四点,是关于立法协同的考量。北钦防地区的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属于立法协同项目,而该项目同样适用于该市的其他两个市辖区。

《条例》即将正式实施,我想要了解,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为确保《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决定实施以下行动方案:首先10月1日起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增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其次,提高公众对该法规的认知度。将《条例》纳入每年的普法活动安排,依据“执法者即普法者”的原则,推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电视节目以及微信等渠道,开展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并派遣宣传小组深入至各类市场主体、商家和民众之中,以营造有利于《条例》实施的积极社会环境。此外,还需科学制定相关规划和标准。对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督促,确保它们依据法定职责,制定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全面而严格的执行。此外,还要增强综合执法的力度,要求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综合执法工作,以优化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第四,我们持续进行全市农贸市场的升级与改造工程。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的卫生状况,以更好地迎合市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据了解,南宁、百色、贺州、梧州、北海等城市均出台了各自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我想咨询,我们市的条例与这些城市的条例相比,有哪些独特之处和显著特点呢?

答:这里我想补充介绍一下条例在开展立法协同方面的情况。

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地理位置相邻,语言相通,文化底蕴深厚,因此,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三市近年来急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的关键议题。为此,旨在提升立法的效率与品质,构建区域法治的统一体,2021年,三市联合商定,将制定农贸市场条例作为它们立法协作的首要任务。为推进首个合作项目,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我市成功举办了两次三地立法协作的联席会议,对农贸市场立法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论证和调研。会议结束后,各市均举办了重要的立法论证活动,三地之间互相邀请代表参与并分享观点。鉴于北海市的条例已率先获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钦州市和防城港市应全面学习并借鉴北海市的立法成果。为此,《条例》在适用范围、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参照北海条例进行了“求同存异”的对比制定,尤其是罚款额度与处罚种类,三市大体上保持了统一。截至2022年7月28日,三市的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均得到了自治区的批准与通过,立法协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端。

我要额外说明的是,今年我们正致力于与玉林市和北海市进行立法合作10月1日起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即推进南流江流域的保护立法工作。目前,《钦州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草案正在编制中,预计将在10月份进行一审。在此,我恳请各位媒体朋友们持续关注这一动态。

关于《条例》中明确指出“临时建筑”不得用于农贸市场的商业活动,我想请教,在制定这一法律条文时,我们是如何进行考量的?

答:现在我补说两点。

首先,临时建筑在农贸市场的使用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对此必须采取禁令措施。这是因为这些临时建筑往往缺少必要的消防、卫生和结构安全设施,而且部分市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此外,我市气候炎热,台风频繁,这进一步增加了大棚倒塌和火灾等事故的风险,构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我市部分农贸市场的确存在过度依赖临时建筑,尤其是彩钢大棚进行经营活动的问题,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更有甚者,个别农贸市场甚至将彩钢大棚当作市场的主要经营场所,并持续进行经营活动。鉴于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禁止。

其次,临时建筑与农贸市场运营及城市形象改善存在不协调,故应予以禁止。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受到严格限制,具体为: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在获得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进行拆除。临时建筑不得进行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其用途不得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期限,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并且该延期申请仅限一次。若超过两年期限且未获批准延期,则该建筑在法律上被视为违法建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拆除。

鉴于农贸市场运营的持续性、日常性以及人流量大的特性,将临时建筑用于农贸市场经营显得不适宜,此外,这还与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改善农贸市场购物体验的目标不相符,故此,我们依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目前,鸿发市场以及南珠市场等正进行着大规模的升级与改造工程。我想要了解,目前及未来,农贸市场的改造工作是如何依照相关执行条例来具体实施的?

《条例》第二章对农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进行了详细阐述。特别是第七条明确指出,在进行新城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过程中,必须确保农贸市场用地的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变更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从而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了农贸市场用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第八条明确指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时,必须遵循农贸市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同时,对于那些已建成但未达标的市场,规定了必要的升级改造措施。此外,还积极倡导并支持市场进行质量提升改造,以此法律手段加速老旧市场的提质升级。第九条则规定,临时建筑不得用于农贸市场经营,对于已经用作经营用途的临时建筑,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妥善处理。临时建筑因消防、卫生及结构安全等方面的不足,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此外,《条例》对农贸市场网点的规划、建设及验收标准的制定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着重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致力于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科学、责任归属不清晰的问题。

问:在农贸市场条例之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哪些具有针对性且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

自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限后,市人大常委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包括《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于2017年颁布)、《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于2019年颁布)、《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于2020年颁布)等。这些法规均遵循问题导向和“小快灵”的立法理念,旨在解决钦州的具体问题。从目前的执法情况来看,这些法规已取得显著立法成果,尤其是《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复、利用和开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关于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在此,我也向大家透露一点信息。今年,市委正式批准了《钦州市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该规划明确了三项任务,共计15项法规。在第一类项目中,有7项条件相对成熟,计划在任期内提交审议或启动起草工作,例如《钦州市政务服务条例》、《钦州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钦州市故城遗址保护办法》等。第二类项目则包括8项需要加紧推进、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审议的法规,如《钦州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钦州市三海岩—六峰山崖刻保护利用条例》等。至于第三类项目,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涉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法定机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方面。这些项目的部署充分贯彻了市第六次党代会的指导思想,紧扣“四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将改革发展的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融合,并且彰显了钦州的独特风格,既体现了又坚守了“小快灵”的立法理念。

我们已将五年立法规划的具体部署公布于网络平台,敬请各位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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