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商事证明书
出具商事证明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 》(贸促认证〔2019〕237号)1、经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证明事务。2、申请人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主体原则上均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3、申请人为贸易中间商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贸易中间商与生产企业间合同、报关单等证明其参与贸易环节的文件,贸易中间商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可受理申请;4、申请人为投标类企业国际商事证明书办理流程图,其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不一致,且涉及多家企业文件的,须提供与文书单证上盖章企业间的合同、招标文件等,投标类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可受理申请;5、申请人为货物运输物流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不一致时,须提供报关单、提单、航空运单及铁路运单等证明其参与贸易环节的文件,货物运输物流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授权贸促会可受理申请;6、申请人为从事代办认证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与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出具商事证明书,应由文书单证上盖章的企业向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授权的地方贸促会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办(2016)0794号)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际商事证明书办理流程图,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国际商事证明书办理流程图,为其办理商事证明书。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出证机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二)该证明事项属于商事证明业务范畴; (三)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二)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三)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出具商事证明书,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四)主文件随附的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五)文书、单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十一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二)所提供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三)对该事实的证明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申办材料建议提前通过电话咨询()或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