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数采仪能接收并实现监控中心通过传输网络送达的远程控制指令。
第十条【视频监控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活动】监控点的视频监控信息通过接入网接入专用视频平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视频平台通过级联方式实现上下级对接,以用户集成方式与监控中心对接。
第十一条【非视频数据信息的传输】除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外,其他所有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及信息均通过主干网,遵循《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实现下级到上级的传输。
第十二条【数据一致性要求1】为保证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一致性,数采仪不得在HJ212允许范围之外对报送的自动监测监控信息进行人为加工处理。监控中心在转发中不得进行任何数据筛选、加工。
第十三条【数据一致性要求2】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实行统一平台管理,部署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在省市两级部署通讯服务器和共享中间库。国家另有部署的,从其要求。
如市县有自建需要的,经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方可自建。
第十四条【数据安全性要求】为保证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在网上传输的安全性,传输过程中必须加密。
第十五条【监控中心与其他应用软件之间的活动】其他应用软件需要获取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一律采用监控中心共享中间库对接方式获取。
第十六条【公众服务】在政务外网部署公网平台,为企业用户、社会公众提供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浏览查询。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省级环保职责】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传输网络架构、各节点接入;
(二)颁布数据传输规约等技术要求;
(三)负责监控点通讯编码、传输加密模块管理;
(四)负责监控平台的升级维护和省级数据共享管理。
第十八条【属地环保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辖区主干网的建设维护和接入网的接入;
(二)负责本级监控中心的运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与上、下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建立故障应急和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三)负责辖区内监控点编码管理,指导监控点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接入;
(四)负责本级监控中心数据共享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监控点职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机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应严格保障监控点监测监控信息的正常产生和传输。
(一)按照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要求《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设或改造信息传输模块;
(二)确保数采仪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并按照HJ212和3.0规约开展信息处理和传输;
(三)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日常维护;
(四)在规定时限内将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对于缺失和异常数据,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商职责】各网络运营商负责提供监控点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网络服务。
(一)负责接入网的建设和维护;
(二)按照《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T460)的要求,在统一规划、标准下进行网络配置和管理,保障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信息传输网络的物理连接,配合做好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接入;
(三)提供合适带宽流量的网络服务。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发现监控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监控中心拒绝接收该监控点上传的自动监测监控信息,排污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
(一)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与数采仪的连接和数据传输不符合本办法,或无法实现相应功能的;
(二)站房门禁设施未和数采仪连接并传输数据的;
(三)数采仪不符合HJ/T477要求的,或具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监控信息功能的,或不具备日志管理和报送功能的;
(四)向非接入网传输设备传输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发现监控点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传输误差、丢包率等超过技术规范要求的,认定为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具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正常传输,蓄意影响、损坏传输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所实施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环保部门如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并开展有效管理的,由上级环保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非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内容和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