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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00223》真题精选三

《中国法制史00223》真题精选三

1、《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这里的圜土是指监狱。

2、关于商朝法律制度

(1)笃信神灵,奉行天讨天罚

(2)刑法上尚未形成严格的罪名体系

(3)继承上尚未形成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指爵位的继承制度,起初盛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4)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商王、贵族和卜者

3、周礼中的“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周礼中的“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4、春秋时期关国主持“铸刑书于鼎明朝化外人原则,以为国之常礼”的执政者是子产。

5、秦朝常设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其长官变称廷尉,职责主要包括:

(1)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

(2)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6、秦朝刑罚中,“城春旦”的性质是劳役刑,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

7、汉武帝时为地方官吏的监督,建立刺史制度。刺史监察权的法律依据是《六条问事》

8、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其中,代替黥刑是髡钳城旦春,劓刑必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明朝化外人原则,斩右趾改为弃市。

9、中国古代最早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律典是西晋的《泰始律》,亦称《晋律》,该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中国法制史00223》真题精选三,一直延续至明清。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si麻。五服制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庭的等级制。

10、曹魏政权创制的官吏考选制度是九品中正制。

11、唐朝玄宗开元年间,长安民人张三有兄弟三人,父母双亡,但祖父母倶在。兄弟三人未经祖父母同意,擅自分家析产,自立门户。依照唐律中“十恶”的规定,张三兄弟的行为属于不孝。

12、唐朝时期,将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汇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称为格。

13、唐高宗永徽年间,李四犯盗窃、斗殴和奸罪,分别应处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根据唐律,李四最终应被判处的刑罚是徒三年。唐《名例律》对一人犯有两罪或两罪以上的处罚作出规定,其本原则是从重处罚,采用重罪吸引轻罪的办法,即“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14、南宋中后期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汇编方式,即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使之成为一种条理清楚、检索便利的法规大全,这种法律汇编称为条法事类。

唐朝时期,将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汇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称为格。

15、《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颁布该法典的政权是西夏。

16、元朝的杖刑,最高的决罚数量是一百零七。元朝的刑罚体系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其笞杖刑最有特色,主要表现为在它将决罚的尾数由唐宋以来的“十”心得为“七”。例如,笞五十,只执行四十七;笞一百一十,只执行至一百零七。

17、清朝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觽》中记载了中国古代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其法及寸而磔之,必至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这种刑罚是凌迟。

18、《大明律》的篇目是七篇。

19、明清时期的中央监察机关是都察院。

20、《大清律例》规定:“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这里的成案是指判例。

《中国法制史00223》真题精选三 第1张

21、依照清朝法律的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的法律行为称之为典。

22、观审是领事裁判权后,西方列强取得的又一项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观审制度始于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

23、晚清时期,清廷成立的负责修律的专门机构是修订法律馆。

24、明确规定采用总统共和政体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参议院。

26、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暂行新刑律》

27、按照《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的规定,实行地方自治的主体是县与省。

2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颁布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9、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30、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5-1949人民民主政权创立的新刑种是管制。

31、西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颁布诏令,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明朝化外人原则,依照该项诏令的规定,亲属之间可隐匿罪行的范围包括: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祖孙之间。

32、近代以前属于中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朝鲜、越南。

33、《大明律》规定的诉讼管辖的主要方式是地域管辖,其原则包括:

(1)轻囚就重囚

(2)少囚就多囚

(3)后发就先发

34、《大清新刑律》依照西方国家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主刑包括:

(1)无期徒刑

(2)有期徒刑

(3)罚金

(4)拘役

35、北洋政府建立之初,鉴于民法典尚未正式颁布,遂将旧法中涉及民法的内容作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直接加以援用,以解决社会转型时期民事法律的适用问题。《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大清现行刑律》、《户部则例》。

36、法律答问:

(1)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

(2)以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和补充。

37、鞫谳分司制

(1)宋朝实行的审与判分离的诉讼制度。

(2)审与判由不同官员担任:负责审问的机关为“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谳司”。该制度有利于司法官互相监督避免因专权而导致冤案。

38、平政院

《中国法制史00223》真题精选三 第2张

(1)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16年)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2)1914年起设置,为中国历史上首次设置具有行政审判职能的机构。平政院设院长和评事,均由大总统任命。

39、西汉景帝时期制定的《左官律》的主要内容:

(1)汉景帝为巩固中央集权,打击诸候割据势力,制定《左官律》。

(2)汉朝尚右,擅自仕于诸侯谓之左官。

(3)《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中国法制史00223》真题精选三,不经中央委派而出任诸侯国的官职即为左官,命官者和受命者皆要受严厉处罚。

40、与唐朝相比,明朝处理化外人相犯法律原则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唐律设“化外人相犯”条,对于化外人相犯,采取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凡同一国家的人相犯,按他们国家的法律处理;凡不属于同一国家的人相犯,按唐律处理。

(2)明朝改变了唐律的规定,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法律处理。

41、清末修律过程的“礼法之争”。

(1)礼法之争是清末修律中围绕新刑律是否应该加入传统礼教内容而展开的争论。

(2)礼教派以张之洞、劳及宣等守旧力量为代表,法理派以沈家本、杨度等革新力量为代表。

(3)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干名犯义、存留养亲、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等问题。

(4)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

42、唐律关于“六杀”的规定。

(1)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

(2)“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杀人犯罪;

“故杀”是指先无预谋、后在情急时产生杀人意念的杀人犯罪;

“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愤失手而把人杀死;

“误杀”是指因为各种原因而杀错人的杀人犯罪;

“过失杀”是指因为过失原因而杀人的犯罪;

“戏杀”是指在戏耍中不慎杀人的犯罪。

(3)唐律根据“六杀”不同的恶性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4)“六杀”总结了前代杀人犯罪的规定和理论,将其推进至空前完备的阶段,为唐以后的各朝代所吸收。

43、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晚清以来历次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世界上一些民法的最新变化编订而成,既有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又有对中国固有法律的保留和改造。结合具体的立法内容,评价《中华民国民法》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

(1)典权制度。民法典专设“典权”一章,保留典权这一中国古代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典权的法律性质、期限以及典权人与出典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家庭制度。民法典专设“家”一章,规定“家务由家长管理”、“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等。

(3)婚姻制度。民法曲在亲属编中以西方男女平等精神为指导,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了一些维护夫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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