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
关于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系各投标者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条件,通过提供投标保函或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方的一种投标担保措施。关于此,相关法律法规设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第四十六条中提到,若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金,则中标者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提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27条明确指出不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投标吗,投标者需缴纳的保证金,可采取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通常不应超过投标总额的2%,且最高金额限定为50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方有权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多种形式。投标金额的保证金上限通常不应超过投标总额的2%,然而具体金额上限设定为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期限需比投标期限多出三十天。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将保证金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方。若投标人未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投标吗,投标保证金的期限应与投标期限保持一致。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单位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中划转。招标人不得擅自挪用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实务操作中关于投标保证金,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招标方或其代理在发放招标文件之际,要求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一旦投标人因故未能参与招标活动,他们便以违约为由,没收保证金。然而,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显得极不合理,根本原因在于招标方或代理机构并未真正理解投标保证金的确切含义。
投标保证金需在投标截止期限到来之前,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至招标方手中,故此,该保证金主要约束的是开标之后投标者的行为。在投标截止期限之前不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投标吗,投标者可自由决定其行为,这些行为不会被视为违约。若投标人于资格预审阶段申请后未提交相关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或虽通过资格预审却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未参与投标;抑或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截止日期前书面申请撤回投标书或修改其内容,上述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投标人违约。
以下情形下,投标人将无法追回其投标保证金: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擅自撤回投标文件;二是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无合理理由未与招标方签署合同,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出额外条件或修改合同核心内容;三是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四是投标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