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一文帮您理清业务招待费常见的那些误区
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业务招待费用是一项普遍存在的开销。这类费用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按照既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业务招待费用相关的常见误解,申税小微特别整理了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关于扣除限额
误区一
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税前扣除的上限是实际发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
纠正
该观点未充分考虑60%和5‰的限额扣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税法上企业业务招待费,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扣除额度不得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误区二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由于销售收入为零税法上企业业务招待费,需要全额调增。
纠正
在项目筹备阶段,企业用于招待的费用处理方式与常规运营期间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明确指出,在筹备期间,企业因筹办活动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以将其实际发生额的60%纳入企业筹备费用中,并依照相关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误区三
视同销售收入额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纠正
绝对不可遗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的第一项内容规定,企业在确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以及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上限时,必须将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纳入计算,这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提及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误区四
股权投资企业的特定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纠正
绝对不可以按照既定比例将其纳入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额度之中。对于那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无论是集团总部还是创业投资公司,它们从被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实际上构成了这些企业的核心经营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针对那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税法上企业业务招待费【关注】一文帮您理清业务招待费常见的那些误区,无论是集团公司总部还是创业投资企业,它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均能依照既定比例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额度。
关于涉税处理
误区五
在业务招待费用中,若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作为礼品,却未依照规定将其视为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
纠正
需执行增值税视同销售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内容【关注】一文帮您理清业务招待费常见的那些误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若将自产、委托生产或购入的物品无偿赠与他人,此类行为即等同于销售货物处理。
供稿: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