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税变了!2022年1月1日执行!
工资个税变了!2022年1月1日执行!
个人所得税迎来新调整!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我们已为您备妥了最新的、最全面的税率表、扣缴计算方法和申报途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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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中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个人所获得的年终奖金,将不再依照优惠算法进行计算,这意味着年终奖不能独立进行税收计算,而应当与当年其他收入合并,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的纳税方式即将调整,若在年内发放,与年后发放相比,实际到手的奖金可能相差高达上万元。
一、年终奖单独申报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的税率是通过将年度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所得的平均月收入,然后根据该平均月收入对应月份的税率表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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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系由年收入扣除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项目后,再乘以适用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所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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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员工小明,在2021年度,其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免税额度等因素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收入为十五万元,同时他还获得了三万元的年终奖金。
对于小明而言,在两种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中,他若选择独立申报年终奖,将获得更多的收入,具体来说,年终奖的金额可以增加5100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单独申报。
02
年终奖单独申报or并入综合所得?
哪个更节税?
当年总收入(包括年终奖金)扣除六万元以及三险一金和额外扣除等项目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零。
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当年所得收入,包括年终奖金在内,扣除六万元以及三险一金和其它附加扣除之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收入不得超过三万六千元。
年终奖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
当年总收入,包括年终奖金在内,扣除六万元以及三险一金、其他附加扣除项目之后,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三万六千元。
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包含年终奖且超过三万六千元,鉴于年终奖独立申报可能存在风险等因素,为了实现税负最小化,可以选择在年终奖与工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此情况下,分配出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次性奖金进行申报。
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节税。
03
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以下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考量,包括工资和薪金收入,以及通过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还有从写作、出版等活动中取得的稿酬,以及因特许权使用而产生的费用。
各项收入包括:营业收益;利息、股票分红、红利收入;出租财产的收入;转让财产的收入;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收入。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税率表
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三、比例税率:20%
此规定涵盖了利息收入、股票分红、股利、不动产租赁收益、资产转让利润以及非经常性收入。
04
个税扣缴、计算和申报
今天起,都按这个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共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如何计算申报个税?
新个税法下如何计算工资、薪金?
2019年正式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新法,对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缴纳方式进行了规定,即日常操作中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而对于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则沿用了现行规定的预扣预缴方式。
何为累计预扣法?
该公式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方法为:从累计收入中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特别指出,累计减除费用是根据每月5000元的标准,乘以纳税人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月份数来确定的。
这个算是正式的预扣方法!
举例来说:
该员工于2015年加入公司,自2019年起,其每月应领工资固定为10000元,每月需扣除5000元费用,此外,“三险一金”等特定扣除项共计1500元。若自2019年1月起工资个税变了!2022年1月1日执行!,该员工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且不考虑任何收入减免或税额减免,以2019年前三个月为基准,其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月份,计算方式为(10000减去5000再减去1500再减去1000)的结果乘以3%,得出的金额是75元。
二月:(两万减去五千再减去一千五再减去一千)的结果乘以百分之三减去百分之七十五,等于七十五元。
三月:(10000元乘以3减去5000元乘以3减去1500元乘以3减去1000元乘以3)的结果再乘以3%之后,减去75元再减去75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时间,最终得到的金额是75元。
工资和薪金之外,对于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需按次或按月先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的计算方式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作为收入基数。特别地,稿酬的收入基数需按70%的比例来计算。
在计算应扣除的费用时,针对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若每次所得未超过4000元,则扣除费用固定为800元;若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则扣除费用为所得额的20%。
个人所得税中,针对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预扣预缴的规则大体沿袭了现行的税法扣缴方式,尤其是对那些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且费用计算为800元的情况,规定得到了保留。
这种预扣预缴的方式不仅易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理解,而且操作起来简单快捷,大大便利了双方的执行过程。
05
收藏!个人所得税优惠大全!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编号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指出,以下几类补贴、津贴及收入,均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也不属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以及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明确指出,依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城区或郊区因公工作,若无法在单位用餐或返回家中用餐,且确实有必要在外就餐,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实际误餐的次数,按照既定的标准领取相应的误餐补贴,此类补贴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某些机构以餐补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补助金和津贴,需纳入当月工资或薪金收入中,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变革中获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及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相应标准的公务费用之后,需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进行计算,并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规定,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与通讯费用进行详细调查和测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时间,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通过并予以确认后,最终确定下来,同时还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相应的备案报告。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福利费,系指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组织所留存的部分福利资金或工会会费中,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活方面的补助款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的规定,所谓的“生活补助费”系指因特定事件或原因导致纳税人或其家庭生活遭遇一定困境,其工作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从预留的福利资金或工会经费中向其发放的临时性经济援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救济金和抚恤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四条中,明确指出救济金系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个人发放的用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补助费用。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中的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优惠。
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获得的各项补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同时还包括职工因工去世后,其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用,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缴纳的上述三项保险费用,则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和个人可在其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12%上限内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该部分缴纳额可从个人应纳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在领取或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个人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待遇。
8、生育津贴免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编号财税〔2008〕8号),规定如下:凡生育妇女,若系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获取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属于生育保险范畴的津贴或补贴,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包括依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享有免税待遇。具体内容涵盖: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给官员和员工的安置费用、离职补偿金、基础养老金以及退休金、离职退休金、离职生活补助金等。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达到离休或退休年龄,但基于工作需求,有必要适当推迟退休时间的高级专家——包括那些享有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他们在退休年龄延长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将等同于退休工资或离休工资,从而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文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条款,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向科技工作者发放现金奖励。这部分奖励在计算科技工作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按照50%的比例进行扣除,并据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或按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对科技人员个人进行奖励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暂时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文件规定,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涵盖执行亚行任务的专业人士)的薪资及补贴,若亚行认定这些人员为亚行雇员或项目执行专家,则他们所获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相关薪资及补贴等收入,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免税条款,其中第六项明确指出:军人的转业补助、复员补偿以及退役后的养老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依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有关军队干部薪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通知》(编号财税字〔1996〕14号)中的规定:
政府发放的特殊津贴、福利性补助、夫妻两地分居时的生活补助、随军家属无业生活困难时的补助、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用、子女的教育补助金、机关在职的军级以上干部的公务费用(包括保姆的费用)、军粮价格差额补贴等,这些均属于军队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或者是非个人直接收入的津贴,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暂不征收税款的补助和津贴共涉及五类:包括军人职业津贴、军队在艰苦地区设立的补助金、专业性的补助款项、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具体指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以及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将发放一笔一次性退役金,这笔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门拨付;同时,地方政府会依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具体的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鉴于船员的饮食费用系集中用于集体就餐,不向个人发放,因此特别规定工资个税变了!2022年1月1日执行!,此类补贴不得计入船员个人应纳税的工资和薪金总额。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97号公告指出,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海上航行时长累计达到183天的远洋船员,他们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将按照50%的比例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0号公告指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及防疫人员,依据政府设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及奖金,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设定的标准涵盖了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及奖金的具体数额。同时,对于省级政府及以上级别政府针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所设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也将参照此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时间,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指出,对于单位向个人提供的、旨在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及防护用品等非现金实物(现金除外),这些物品的发放将不被视作工资或薪金收入,且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待遇。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对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享受免税待遇的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中的外交使节、领事官员以及相关人员,其收入将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或实报实销的方式获得的住房补助、饮食补助、搬迁费用以及洗衣费用。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人士所获得的探亲津贴、语言学习费用以及子女教育费用,在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后,认定其为合理支出。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依据财税文件〔1994〕20号规定,对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外籍专家,其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豁免待遇:,,,。
世界银行依据专项贷款协议,派遣了外国专家直接来我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协议,来华工作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文教领域的专家,其工资及薪金支出由派遣国承担。
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引进的、在华工作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文教专家,他们的工资和薪金费用由其所属国家承担。
来华工作的专家若系通过民间科研协定,其工资及薪金费用将由所在国的政府机构承担。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广东省及深圳市将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外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高级人才及急需人才,依据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差额,提供相应补贴。此补贴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待遇。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文件规定,对于受邀来华参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及测试赛的外籍顾问、裁判员等技术人员,若其在北京期间因奥运相关工作获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或测试赛组委会支付的报酬,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在西藏自治区获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以及额外发放的工龄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财税字[1996]91号文件指出,在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根据国家统一标准获得的西藏特殊津贴,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待遇。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规定,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涉及残疾人、孤寡老人及烈士家属的收入。具体减免的幅度和实施期限,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报告备案。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61号公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对于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涵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若其金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金额超过三倍,则超出部分不计入当年综合收入,需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企业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破产宣告,那么该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获得的单次安置费用,将不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给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若满足相关条件,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备案后,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时不进行纳税,而是将纳税义务推迟至股权转让之时。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过程中,企业可以将相关资产折算成个人股份分配给员工,员工通过股份获得的具有所有权的资产,暂时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