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中的法理情
自由裁量权中的法理情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应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法理与情感的和谐统一,这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同时也是法院满足现代社会治理需求的重要举措。以下,我将结合几个具体案例法官自由裁量权上天,职业道德落地,为大家提供三点启示,探讨如何实现法理与情感的有机结合:
一、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思考框架
秉持法治观念,将法律作为行动的基准和思考的框架,这是确保法理与情感相协调的关键要素。当双方诉求相悖的当事人一同来到法庭,他们期望法官能够以公正和专业的态度,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法官在处理纠纷时,进行的是一项专业的操作。所谓专业作业,指的是法官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融合运用多样化的法律手段,对法律进行合法且公正的阐释。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能够在看似对立的诉求中,探寻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被双方接受,同时对社会有益的纠纷解决之道。
在此情境下,必须妥善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遇到争议时自由裁量权中的法理情,法官理应优先咨询法律条文。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且法官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理解自由裁量权中的法理情,那么严格遵守法律进行裁决,便是对道德赋予法律的信任,也是法律对道德所做出的承诺。
二、站在人文关怀的立场上法官自由裁量权上天,职业道德落地,怀揣同理心与常理常情,尊重广大民众的道德良知,对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上给予指导。
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不违背法治和公正原则?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坚守人文关怀的立场,并持有同理心以及遵循常理常情。同理心体现为一种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态度和思考方式。这同样是实现公正的关键途径。法官在审判时,若能立足于人文关怀,尊重公众的良知,便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可或缺的前提。良知,乃人类共有的基本准则,代表着个体对自己生命的期许,以及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能力。与道德意识不同,良知本身并无具体内涵。然而,它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人文关怀精神”,理应成为每位法官必备的职业素养,而对人性底线的坚守,则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前提。
三、培养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
行使自由裁量权并非随心所欲、任意妄为,而是法官必备的一项基本能力。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优秀法官的重要特征,也是对法官审判技艺的更高层次追求。这所谓的更高层次追求,指的是法官需具备全面理解法律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种连贯性的法律秩序思考。法律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法秩序观念三者内涵相似,即意识到我国法律构成一个与社会治理需求相契合的有序整体,涵盖法典条款、法律准则、法的本质与核心价值观、公共秩序与良好习俗、国家政策以及裁判准则等多个方面。所谓法秩序观念,即是指一种能够全面把握法律秩序整体的思考方式。全面掌握法律的全面性或许存在一定挑战法官自由裁量权上天,职业道德落地,然而,法官们均能践行“融贯性思维”,这一理念促使他们的判决具有普遍适用性。所谓普遍适用,即指对类似案件作出相似的判决,这不仅涉及横向的对比,还涵盖纵向的历史维度。这既是法官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关键,也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重要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张骐)